吉林市拓展公司(吉林拓展訓練)
本報訊 (記者 胡佳佳 通訊員 嚴林偉 宋迎娟)某單位聘請專業機構組織開展戶外拓展活動,但在活動中發生意外,一員工從高空墜落身亡。近日,江西省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因戶外拓展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員工死亡的服務合同糾紛案,依法判決戶外拓展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向某單位賠償損失共計72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5月,某單位與一戶外拓展公司簽訂了“戶外拓展服務合同書”,約定戶外拓展公司承接某單位員工戶外拓展活動服務,明確該公司負責活動所有的安全責任。拓展活動當天,一員工在進行高空抓桿活動項目時,從高空墜落死亡。經認定,戶外拓展公司教練員與受害員工對安全裝備操作不當;教練員檢查不到位,未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事故發生后,某單位向受害員工家屬賠償了100余萬元。該單位起訴戶外拓展公司承擔違約責任,要求承擔賠償損失100余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戶外拓展服務合同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應依約履行。根據合同約定,戶外拓展公司負責活動當天所有的安全責任,但單位員工在參與戶外拓展活動時不幸墜落死亡,戶外拓展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構成嚴重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法院查明上述事實后,遂按照法律規定標準,依法判決戶外拓展公司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損失共計72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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