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外拓展有限公司(戶外拓展公司簡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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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都市報訊 嚴林偉、全媒體記者陳建新報道:單位聘請專業機構組織戶外拓展,在拓展活動中員工發生意外死亡,單位在承擔賠償受害員工損失后,能否向拓展公司主張違約責任?5月31日,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宣告了一起因戶外拓展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員工死亡的服務合同糾紛案件,法院判決拓展公司承擔單位72萬余元的違約責任。
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5月,某單位與一戶外拓展公司簽訂《戶外拓展服務合同書》,約定拓展公司承接單位員工戶外拓展活動服務,明確拓展公司負責活動當天所有的安全責任。拓展活動當天,一員工在高空抓桿活動項目時從高空墜落死亡。經當地監督管理局認定,拓展公司教練員與受害員工對安全裝備操作不當;教練員檢查不到位,未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事后單位向受害員工家屬賠償100余萬元,現單位起訴拓展公司承擔違約責任,要求賠償損失100余萬元。
法院認為,《戶外拓展服務合同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應依約履行。根據合同書約定,拓展公司負責活動當天所有的安全責任,但單位員工在參與戶外拓展活動時不幸墜落死亡,拓展公司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構成嚴重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法院最終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判決拓展公司承擔違約責任,賠償72萬余元。
值班編輯:陳凱
值班審核:吳劍鋒
值班編委:楊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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