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團體險(建工團體意外險案例)
一、案例:

二、爭議焦點:
鄭某是第三方勞務公司的工人,被介紹到B勞務公司務工,是否符合團體意外險的被保險人?

三、裁判要旨:
保險合同條款對被保險人的約定 “凡年滿16周歲至60周歲、能夠正常工作或勞動,在建筑工地施工現場從事管理和作業并與施工企業建立合法勞動關系的人員。”
鄭某被介紹至B勞務公司務工,接受B勞務公司的考勤、管理及工資發放,應認定與B勞務公司之間成立事實上的勞務關系,且鄭某是案涉工地的施工人員,也是在施工中意外受傷導致死亡,符合該保險合同約定的被保險人范圍。

標簽: 建設工程團體險